南 京 医 科 大 学 文 件
南医大体【2003】1号
关于印发《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学院及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实施方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标准》、《方法》)及江苏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《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、《江苏本学期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和《关于贯彻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的实施意见(试行)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经学校研究决定,同意实施《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
南京医科大学
二00三年八月三十日
主题词:健康 标准 通知
附件
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实施方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标准》、《方法》)及江苏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《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的文件精神,树立“健康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(试行)。
第二条 学校于2003年9月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新《标准》,原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即不再施行。与此同时《标准》成绩即作为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达标成绩。
第三条 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,省教育厅、省体育局的督促下、指导下,由学校“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小组”行使《标准》实施工作的管理、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能。
第二章 组织管理
组长:周亚夫
副组长:季晓辉、潘熹春、李正
成员: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
办公室主任:毛文忠
第五条 实施《标准》的工作通过多种体育锻炼形式进行,包括体育课、课外体育锻炼、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等。各学院分管领导、辅导员、班主任要把实施《标准》纳入工作计划,督促和指导学生加强平时锻炼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状况,逐步增强体质健康水平。
第三章 测试项目
第六条 按《标准》的要求,大学各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,由体育部负责实施。具体测试项目为:
机能指标:肺活量
形态指标:身高、体重
身体素质:50m跑和立定跳远(选测一项)、台阶试验和1000m跑(选测一项)、坐位体前屈和握力(选测一项);女生:50m跑和立定跳远(选测一项)、台阶试验和800m跑(选测一项)、坐位体前屈和仰卧起坐及握力(选测一项)。
第四章 测试与评分标准
第七条 《标准》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解读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第八条 《标准》的各项测试工作分布在全学年进行。具体测试工作教务处统一安排,在学工处的配合下,由体育部负责组织测试。
第九条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,可向该学院提交免于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生证明,教务处、体育部核准后,可以免于执行《标准》,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。
第十条 依据《标准》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,按百分制记分。评价指标和得分见《标准》附件1:评分标准见《标准》附件2。
第五章 等级评定与登记
第十一条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部汇总,并按照《标准》的要求评定成绩,确定等级。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,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86分以上为优秀:76—85分为良好;60—75分为及格;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
第十二条《标准》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计入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,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(各占50%)之和评定。
第十三条 学生各测试项目的成绩、得分和评定等级由体育部负责记录在《标准》登记卡上,在毕业的时候送教务处存入学生档案。
第十四条 《标准》是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,促进学生提高自身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,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手段;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;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测试的成绩和评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,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身体。
第十五条 学生达到《标准》良好等级以上者,方可评为三好学生,获奖学金;达到优秀成绩者,方可获奖学分。对《标准》测试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,准予毕业;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。
第十六条 体育部负责对学校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,学校核实加盖公章后,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、体育总局或省教育厅、省体育局。
第六章 经费、器材设施及其它
第十七条 学校经费支出中保证一定比例用于《标准》实施工作所需的管理工作费用、宣传活动费、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费用,并保证专款专用。《标准》的组织、测试、补测和统计工作,应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(每个行政班按4学时计)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“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工作小组”负责解释。
南京医科大学
二00三年八月三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