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

发布者:体育部发布时间:2010-06-18浏览次数:1518

             

 

南医大体【20031


 

 关于印发《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各学院及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实施方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标准》、《方法》)及江苏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《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、《江苏本学期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和《关于贯彻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的实施意见(试行)的通知》等文件精神,经学校研究决定,同意实施《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》,现将通知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附件: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(试行)

 

 

 

南京医科大学

00三年八月三十日

 

主题词:健康  标准  通知

 

 

 

附件

南京医科大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

(试行)

 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》及《<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>实施方法》(以下简称为《标准》、《方法》)及江苏省教育厅和省体育局《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》的文件精神,树立“健康第一”的指导思想,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,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(试行)。

第二条   学校于20039月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开始实施新《标准》,原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》即不再施行。与此同时《标准》成绩即作为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》达标成绩。

第三条  《标准》的实施工作在教育部、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,省教育厅、省体育局的督促下、指导下,由学校“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小组”行使《标准》实施工作的管理、监督和组织实施职能。

 

 

第二章  组织管理

第四条  学校成立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制订《标准》的实施计划和调控工作。办公室设在体育部,负责测试、成绩记录、等级评定工作。
 
领导小组成员:

组长:周亚夫

副组长:季晓辉、潘熹春、李正

成员: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

办公室主任:毛文忠

第五条  实施《标准》的工作通过多种体育锻炼形式进行,包括体育课、课外体育锻炼、各种体育竞赛活动等。各学院分管领导、辅导员、班主任要把实施《标准》纳入工作计划,督促和指导学生加强平时锻炼和了解自身体质健康状况,逐步增强体质健康水平。

第三章   测试项目

第六条  按《标准》的要求,大学各年级测试项目为六项,由体育部负责实施。具体测试项目为:

机能指标:肺活量

形态指标:身高、体重

身体素质:50m跑和立定跳远(选测一项)、台阶试验和1000m跑(选测一项)、坐位体前屈和握力(选测一项);女生:50m跑和立定跳远(选测一项)、台阶试验和800m跑(选测一项)、坐位体前屈和仰卧起坐及握力(选测一项)。

 

 

第四章   测试与评分标准

第七条  《标准》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试行方案)解读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
第八条 《标准》的各项测试工作分布在全学年进行。具体测试工作教务处统一安排,在学工处的配合下,由体育部负责组织测试。

第九条 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测试的学生,可向该学院提交免于执行《标准》的申请,经医生证明,教务处、体育部核准后,可以免于执行《标准》,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。

第十条  依据《标准》对测试项目进行综合评定,按百分制记分。评价指标和得分见《标准》附件1:评分标准见《标准》附件2

 

 

第五章   等级评定与登记

第十一条  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育部汇总,并按照《标准》的要求评定成绩,确定等级。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,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:86分以上为优秀:7685分为良好;6075分为及格;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

第十二条《标准》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计入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》。学生毕业年级的等级评定,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他学年平均成绩(各占50%)之和评定。

第十三条  学生各测试项目的成绩、得分和评定等级由体育部负责记录在《标准》登记卡上,在毕业的时候送教务处存入学生档案。

第十四条 《标准》是激励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,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,促进学生提高自身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,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手段;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;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。测试的成绩和评定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,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身体。

第十五条  学生达到《标准》良好等级以上者,方可评为三好学生,获奖学金;达到优秀成绩者,方可获奖学分。对《标准》测试成绩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《标准》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,准予毕业;《标准》成绩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。

第十六条  体育部负责对学校的测试数据和评定等级进行统计分析,学校核实加盖公章后,按有关规定上报教育部、体育总局或省教育厅、省体育局。

 

 

第六章   经费、器材设施及其它

第十七条  学校经费支出中保证一定比例用于《标准》实施工作所需的管理工作费用、宣传活动费、设备设施的购置与维护等费用,并保证专款专用。《标准》的组织、测试、补测和统计工作,应按有关规定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(每个行政班按4学时计)。

第十八条  本细则由“实施《标准》工作领导工作小组”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南京医科大学

00三年八月三十日